校友首页> 校友会> 校友会章程

安徽工程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工程大学校友会。英文名译为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AHPUAA)。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工程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激励校友继承和发扬安徽工程大学“尚德敏学、唯实惟新”的校训精神,大力推动母校的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社会服务、产学研合作,推进母校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工程大学校内(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邮政编码24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树立校友良好形象,促进校友更好发展,扩大校友及学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加强海内外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做好校友信息收集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社会服务、产学研合作等多方面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四)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统筹管理校友捐赠;

  (五)定期召开校友代表大会,组织开展校友活动,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
   (六) 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管理校友网站和校友微信公众号,搭建校友交流、合作、发展的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自愿加入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如无特别声明,均为本会会员。

 (一)各个时期曾在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各个时期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条 对安徽工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接收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校友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为母校的改革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无特殊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及社会友好人士、企业集团捐赠和资助;

  (二)安徽工程大学适当资助;

  (三)利息;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安徽工程大学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工程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